各市水务(水利)局:
现将《河北省水库移民工作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移民办反馈。
附件:河北省水库移民工作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河北省水库移民工作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库移民项目管理工作,控制建设工期, 保证项目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依据《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照其他行业的先进经验,结合我省移民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范围内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办法》中规定的项目库、年度计划、前期工作文件需要审批的单项工程以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等工作均实行专家审查制度。未经专家审查的,一律不得批准或向上级备案。
单项工程的招投标、竣工验收等专家小组成员优先在移民专家中选择。
监测评估工作要有移民专家参加。
第三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河北省移民办公室负责组建 “河北省水库移民工作专家库”。
第四条 河北省水库移民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已获得《河北省水库移民工作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移民专家资格证书》的人员组成,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两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聘用。聘书由河北省移民办公室颁发,期满自动失效并应交回。
省移民迁建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移民工作专家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移民工作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移民工作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出席移民专家活动次数、未出席移民专家活动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移民专家活动表现、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移民工作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 获得《移民专家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参加与移民专家资格相当的全省移民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单项工程的招投标、竣工验收以及监测评估等活动。
第六条 河北省移民办公室要对全省移民专家实行统一管理,其职责包括:
1)负责对申请《移民专家资格证书》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2)负责对专家进行培训、考核、聘任管理等工作;
3)负责对已取得《移民专家资格证书》人员的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管理;
4)负责对参加移民工作的专家成员的审查、评标、验收及评估等行为进行考评;
5)负责监督移民工作所需专家成员的选用。
第七条 全省范围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可申请《移民专家资格证书》:
1)从事移民管理工作6年以上,精通移民政策、具有丰富的移民工作经验;
2)具有水利工程、经济等相关专业的专家资格;
3)具备水利工程、经济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4)具备水利工程、经济等相关专业监理资格。
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身体健康,退休前从事移民工作,具备上述条件,亦可申请《移民专家资格证书》。
第八条 各市水务(水利)局及厅直单位申请《移民专家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退休人员),需先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河北省移民专家申请表》。
第九条 对申请专家库成员的评审内容包括:
1)政治素质、思想品行及健康状况;
2)专业和专长;
3)工作履历和技术成果;
4)高级职称资格证书;
5)专家资格证书;
6)监理资格证书。
第十条 经审查合格的人员须经过有关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培训工作由河北省移民迁建办公室负责,培训合格者由河北省移民迁建办公室颁发《移民专家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批准(审核)、招投标、验收、监测评估单位根据需要,向省移民办提出所需专家库成员的人数、专业、专长等要求,经审查批准,由河北省移民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按相应专业随机抽签确定。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的选用实行回避制度。凡行政上属于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单位、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被验收单位以及被监测评估单位的评标专家库成员,均应回避,但已退休人员例外。
第十三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下列权力:
1)根据专家随机抽取结果担任移民专家组成员;
2) 依据相关文件、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专家权力;
3)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对相关内容提出质疑或发表意见;
4)在审查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阐述个人见解;
5)接受参加移民专家活动的劳务报酬;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 专家库成员负有下列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
2)根据随机抽取专家的结果出席移民专家有关活动,参加审查、评标、验收、评估等;
3)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4)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
5)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公正、科学地进行审查、评标、验收、监测评估;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拒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6)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继续教育;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移民专家在专家活动中应勤勉、敬业,行为公正。对在专家活动过程中业务素质差而不能胜任相应工作的,暂停其工作半年,另行考核;对串通文件编制单位、被验收单位、被监测评估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包庇,对串通招标投标单位,有意造成不公平、不公正评标和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暂停专家活动资格直至注销专家资格的处理。被注销移民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加入专家库。
第十六条 移民工作专家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移民工作专家资格: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移民工作专家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移民专家工作的;
(四)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移民专家活动的;
(五)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移民工作专家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移民迁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